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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奇宝科技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逾期年检的催办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私营企业均需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经查,厦门市奇宝科技有限公司等27户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未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参加2005年度年检,我局已分别于2007年9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以及2007年11月23日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上述每户企业寄送了《关于限期补办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年检。但上述企业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至我局补办年检手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处理并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上述逾期未年检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gs.gov.cn)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