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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厦门高星电子有限公司等269户逾期未年检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但至2006年12月5日,其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2005年度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于2006 年12月1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述企业寄送了《关于限期补办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因该通知已被邮政局退回,现责令上述企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并补办年检手续。(上述逾期未年检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gs.gov.cn)。
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 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