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万辉:
2007年12月18日,你涉嫌在厦门市思明区何厝顶63号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依法暂扣了相关物品。现通知你们到我局莲前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