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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厦工商合[2003]15号
关于给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为了更好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档次、上水平,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特给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如下优惠政策: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凭证书优先办理企业年检、登记事项变更等手续,材料齐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凭证书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调解经济纠纷;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凭证书优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办完;
四、被认定为2001—2002年度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外资企业除外)在办理2003—2004年度的企业年检时凭证书免提交审计报告;
五、守合同重信用作为厦门企业申报认定著名商标的一个条件。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4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