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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厦门市恒诚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2223户企业未按时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我局以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的《关于限期补办2005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及在《厦门日报》发布的《企业年检催办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年检,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年检行为。对此,我局立案调查后,于2007年11月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和2007年11月27 日在《厦门日报》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厦湖工商处[2007]400——526,528——2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上述2223户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其中,我局已于2008年1月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厦门市欣佳全有限公司等99户在原址的企业邮寄送达了厦湖工商处[2007]476——526,528——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收到的企业,收到之日起即为送达之日,未收到的企业以及厦门市恒诚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2124户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属于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非有限公向司企业法人、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上述2223户逾期未年检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gs.gov.cn)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