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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工商处[2006]8号
当事人:北京半月市场调查中心厦门分部等26户营业机构
企业类型:营业机构
经查,当事人系在我局注册登记的营业机构,按规定当事人应于2004年1-4月办理2003年的年检,但直至2004年8月17日我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刊登年检催办公告后,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关申报参加2003年度年检。经查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当事人未参加2003年及其后年度的企业年检,逾期年检时间为二年以上。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的年检催办公告、书面核查未检材料、工商所实地巡查记录及当事人的登记信息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逾期年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工商红盾网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