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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2423 户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参加2001年及其后年度的验照手续,经我局催办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办验照,并经工商所实地巡查确认,当事人已长期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现以公告告知(具体名单详见思明区工商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红盾网,网址:www.xmgs.gov.cn)。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予以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告知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