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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头沟城子金刚石厦门分厂等735户分支或营业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门头沟城子金刚石厂厦门分厂等735户分支或营业机构;

经查,当事人系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内资与私营分支营业机构,按规定当事人应于2003年1-4月办理2002年的年检,但直至2004年8月17日我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刊登年检催办公告后,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关申报参加2002年度年检。经查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当事人未参加2002年及其后年度的企业年检,逾期年检时间为二年以上。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的年检催办公告、书面核查未检材料、工商所实地巡查记录及当事人的登记信息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年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附: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工商红盾网。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吊销企业名单(内资、私营企业营业与分支735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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