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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耀华服饰精品商厦等322户企业法人的处罚决定

厦思工商处[2005]230号

 


当事人:厦门市耀华服饰精品商厦等322户企业法人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

经查,当事人系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法人,按规定当事人应于2003年1-4月办理2002年的年检,但直至2004年8月17日我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刊登年检催办公告后,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登记机关申报参加2002年度年检。经查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当事人未参加2002年及其后年度的企业年检,逾期年检时间为二年以上。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的年检催办公告、书面核查未检材料、工商所实地巡查记录及当事人的登记信息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逾期年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工商红盾网。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hhfr.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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