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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房屋中介“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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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21

当前,房屋中介服务公司遍地开花,其中的一些不诚信的中介公司,抓住外地在厦经商、求学急需买卖房屋等人士的迫切心情,设下一个又一个陷阱和圈套,让消费者上当受骗,自己从中非法盈利。消费者丘先生近日向海沧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前段时间在某中介公司的牵线下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交付5000元的定金,后来由于中介公司没有事先告知购买这套二手房户口无法迁入使得丘先生在户口迁入的问题上出现了麻烦,丘先生提出退房,并要求中介退回定金5000元。由于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在我会的协调下,中介服务公司最终同意退回定金4000元。

    鉴于上述案例,我会特提请广大消费者在买卖二手房给付时定金悠着点交,合同慢着点签,切记以下几点: 

    第一, 购房前,认准售房者的真实身份。

    购房是大宗消费,不要轻信广告和中介的口头承诺,一定要以书面文字为准。确定购买前,要中介提供房主的售房委托书、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等证件,属共同财产的,房产所有人必须到场或签字认同售房的合法性。

    第二, 看房时,上上下下看仔细,不能走过场。

    二手房不是新商品房,或多或少的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厨房和厕所下水道是否堵塞,电路是否通畅,要多向房主了解房子使用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决定买与不买。

    第三, 签合同时,谨防掉进格式合同的陷阱。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或是向有关专家请教,反复推敲,订的条款双方责任要明确,中介老板口头承诺的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写进合同,有明显不符合法律的条款,消费者有权提出质疑或是取消,特别对涉及定金的条款,一定要慎之又慎,定金的数目不要一次性交得过多,以免造成损失过大。

    第四, 交定金时,切记索要收据,不要直接交给房主。

    房屋中介老板为了规避责任,以免在今后买卖中发生纠纷时被牵连,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往往只充当一个见证人的角色,他要消费者直接把定金交给房主。市消协所接到的几起投诉案件,中介老板都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没拿钱,谁拿钱让消费者去找谁。消费者有苦无处诉,只能自认倒霉。市消协因此建议购房者,既然通过中介购买房屋,中介就应该提供真实的信息和良好的服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交纳定金时,消费者可以把钱打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银行户头,而不直接交到房主手中,以防发现受到欺骗后,能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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