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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商部门收缴非法“福娃”挂饰、责令拆除违法奥运商业广告
奥运临近,火炬接力热火朝天,相关奥运特许商品的销量也持续升温,有些不法商贩也想趁着这股奥运热赚一笔,没想到却栽了。4月24日,厦门市翔安区工商局马巷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马巷镇马巷街一商店内检查时,发现一批违法销售的“福娃”挂饰,共计594个,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并立案查处。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挂着各式的“福娃”挂饰,有塑料玩具、钥匙挂件等种类不少,这些挂饰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使用许可备案号,挂饰产品质量较为低劣、标示模糊。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经营奥运商品的授权委托书,经营者称没有代理销售“福娃”商品的手续,也没有“福娃”标示的使用许可手续,这批奥运挂饰商品是店主向流动商贩购进的,每个挂饰进货价不到1元,卖2至3元。该店违法销售奥运商品,执法人员对各式“福娃”挂饰进行清点,共计594个,依法当场全部查扣。
随后,执法人员在对马巷镇区的一家烧烤店进行检查又发现其店招广告也同样存在滥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问题,经营者将“北京2008”、“奥林匹克徽记”、“奥运圣火”等鲜艳的图片用喷绘广告挂在店门两边及店内吧台内作为广告宣传,每幅广告约2平方米,而经营者同样无法提供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证明。执法人员当即责令经营者拆除广告,并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介绍说,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范围较为广泛,销售奥林匹克标志标识商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广告应依法进行。
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范围包括: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奥林匹克标志作以下商业使用,是违法行为: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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