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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娇阳粮油店销售假冒大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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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4-09

 

湖里区娇阳粮油店销售假冒大米案

   

    当事人湖里区娇阳粮油店于2007年10月份向广东穗方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金狮球香米,销售给厦门金谷香米业有限公司和湖里区阿平粮油店。该金狮球香米外包装袋正面上部标有“金狮球”、“泰国原装进口”,中间部分有“特选香米”和“狮子及球”的图形。反面左上角标有“授权使用”、“泰国商业部茉莉香米注册商标”和图形,右边标有“金狮球”、“泰国正宗香米”、“原产国泰国”。经查证,当事人所销售的金狮球香米系假冒“金狮球”商标品牌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销售的金狮球香米的进货发票及相关进口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经营额为13500元。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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