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洪塘苏店酒厂仿冒包装装潢案
经查证,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苏店酒厂在其所生产的台湾特级高粱酒上使用与亚洲酿酒(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的厦门高粱酒相近似的瓶贴。其行为已违反《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5784.8元。我局根据《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