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厦工商公告〔2007〕12号
公 告
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工商处〔2007〕54号)已于2007年6月5日送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应于2007年6月20日前缴纳罚款。现你公司已逾期尚未缴纳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你公司尽快到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75万元和加处的罚款。
特此公告。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