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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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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9

 

工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听取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1、处罚听证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1)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2)公开、公正、效率;
(3)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4)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3)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前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申请和受理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4、听证程序回避规定: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5、听证程序进行顺序:

(1)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3)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4)互相辩论;

(5)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延期举行听证事由: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7、中止听证事由: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5)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8、终止听证事由: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4)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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