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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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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7

 

 

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一、立案

①对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的违法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表内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概述、立案依据和审查人员意见,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本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②对分管局长批准立案的案件,交由法制机构登记编号,并由法制核审员对案件的管辖、初步证据和基本违法事实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处罚性和具备立案条件做好把关工作。

二、调查取证

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当事人或证明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③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⑤对需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⑥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调取证据

⑦掌握各类处罚案件的证据要素,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分析判断证据,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⑧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报核审机构核审

三、核审

①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A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B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C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D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E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F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G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H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②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如需处罚的,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者提出听证)的权利等;

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认真复核,能成立的予以采纳;

⑤对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在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与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决定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分管局长批准后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法制机构签发处罚文号,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办公室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有涉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应同时送达缴款通知书和实物罚没收据;

 

五、执行

①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按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收缴的罚款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给市局,由市局缴付指定银行;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呈报本办案机构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后,可采取如下措施: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份之三加处罚款;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没收财物的,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呈报本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局长批准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④全案执行完毕,填写结案报告表报本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简易程序

①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②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证据;

③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应当记入笔录;

④填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⑤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执行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相同。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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