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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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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3

 

一、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条件:

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实行双方自愿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本法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2、受理(或不予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调解:确定调解时间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拟定调解提纲;由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做好调解笔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或新的合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5、制作调解终结书。

四、时限:

合同争议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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