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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厦工商外许01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2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第10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11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 规范须知: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8、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事项
(一)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 第4项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2) 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 住所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4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3)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3 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2)第6 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申请增资,第3、4、5项应注明“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增资方式、出资时间”。
2)第7 项仅适用于减资。
3)第9 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五)实收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4项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经营期限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八)经营范围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九)股权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股权转让协议
7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 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8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第9 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3)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4) 第12 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 项文件。
(十)投资者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名称变更的企业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2)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备案事项
1、股权质押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工商登记联络员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 项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以上行政许可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以上申请表格可在厦门市工商局及各区局(海空港保税联动区、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沧、同安、翔安、集美)的注册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工商红盾信息网(www.xmgs.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各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我局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1)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内作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可以作为新的申请;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受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如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受理决定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包括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三)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以下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项规定办理
1涉及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
2涉及前置审批规定的;
3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4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
5依法需要组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涉及《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的标准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1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2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0.8‰收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内的,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3变更登记费收取100元。
4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5更换营业执照的,每份副本收取工本费1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三)补换营业执照收取费用50元,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实行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岛内:1、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
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0951
2、 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注册大厅:
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附南附一楼 咨询电话:5718705
3、 海空港保税联动区企业注册大厅:
厦门市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5650039
岛外:
1、 海沧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
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号5号一楼 咨询电话:6051049
2、 集美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
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88号三楼 咨询电话:6067628
3、 同安区工商局外资科: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路312号 咨询电话:7026428
4、 翔安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 咨询电话:7889338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每周三下午不对外办公)
(三)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的网站、网址
厦门市政府网站: 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厦工商外许02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隶属公司章程
4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8 其它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 规范须知: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二、变更登记事项
(一)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注:第3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二)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 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注:
1)第3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三)负责人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注: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四)经营期限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注:
1)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2)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五)经营(业务)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3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注: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六)企业类型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 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5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7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注:
1)第4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2)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注销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 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5、第3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以上许可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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