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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1项;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二、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1 、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 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 ;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 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
5、 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验资报告。
五、程序 :
1、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完整的申请材料; 2、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对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