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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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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3

 

        在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及本须知: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下列有关内容:

1、被担保债权“种类”栏应写明主债权是哪一种,如财务债权、劳务债权等;“抵押担保的范围”栏,应写明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填写;“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栏按债务的履行期限填写。

2、抵押物名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概况应按照抵押合同上相应内容如实填写。

3、如抵押物较多,《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物概况”栏填写不下,可另附《抵押物概况表》;《抵押物概况表》中,抵押合同编号及抵押物概况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填写,登记书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

二、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如实填写本登记书及《抵押物概况表》,提交的材料如是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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