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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对参展商资格审查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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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7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对参展商资格审查情况备案(C04)

一、备案事项及编号

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对参展商资格审查情况备案(C04)

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局第77号令发布,199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局第86号令发布修订)第十三条。

三、备案方式

商品展销会前集中进行备案。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有参展商的统计表一份;

(二)各参展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各参展商的参商协议一份(复印件)。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备案受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备案办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备案后出具的证明

出具备案回执。

八、备案的法律效力

举办单位未将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的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由《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0楼1001室

联系电话:2204717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市工商局监察室

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 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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