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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事项及编号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的备案
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三、备案方式
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书面报备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拍卖活动竟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列所需材料系《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2、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
3、买受人资格证明;
4、拍卖会记录;
5、其他有关材料。
(上列所需材料系《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第七条规定)
五、备案受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备案办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备案后出具的证明
无
八、备案的法律效力
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不报备拍卖活动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3楼1305室
联系电话:2274985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市场科 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路312号
联系电话:7558827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市工商局监察室
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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