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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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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3

 

一、备案事项及编号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二、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三、备案方式

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的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2日前展示拍卖标的;并在发布拍卖公告之日后至法定最低展示期限2天前办理事前备案。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5、《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附后);

6、《委托拍卖合同》;

7、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8、拍卖活动所在地与拍卖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应提交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

(上列所需材料系《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第三条规定)

9、涉及国有资产、公物与罚没物资、文物、车辆船舶、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烟酒专卖物资以及其他专项法规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经办人口头一次性告知。(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五、备案受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备案办理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后出具的证明

出具备案回执

八、备案的法律效力

1、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之前必须办妥备案手续,方可实施拍卖活动。

2、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之前的7天内、2天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3、备案机关在审阅备案过程中发现拍卖标的不符合《拍卖法》第二章拍卖标的有关规定的,或是拍卖人不符合《拍卖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或是拍卖程序不符合《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及时在备案回执中注明责令纠正的事项;拍卖企业在拍卖日之前无法改正所指出的潜在违法事项时,不得实施拍卖活动或者停止所涉拍卖标的该部分的拍卖活动。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上由《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九、备案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3楼

联系电话:2274985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市场科  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路312号

联系电话:7558827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市工商局监察室

地址: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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