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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发布行为,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已公布在厦门广告信息网:www.ad189.com厦门工商红盾网:www.xmgs.gov.cn),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在我市开展2007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2、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是否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
4、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6、广告经营登记事项变化后,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7、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四、应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一式二份(表格到厦门广告信息网:www.ad189.com厦门工商红盾网:www.xmgs.gov.cn
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广告审查员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广告经营情况自检报告;(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检)
5、经营杂志广告的单位须提交2007年度发行的所有刊物。
6、其他有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其它有关事项
1、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应对照本通知及《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所列相关内容和2007年广告监测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写出经营与整改情况报告。要求在5月30日之前,将《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和书面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广告处。(联系人:李如苹 咨询电话:2220962)
2、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按《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进行处理。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原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如逾期未参加年检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