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姜永铅:
2008年3月11日,你涉嫌在禾祥东路源昌广场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二手手机的经营活动,我局依法暂扣了相关物品。现通知你到我局梧村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