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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免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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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1-21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厦工商企监〔20082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免审工作意见

 

一、为引导和鼓励内资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二、企业年检免审的认定机关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各年检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07年度年检免审: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连续经营二年以上(20051231日前登记注册)且在我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被列为守信企业(A类)的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高,在行业中起模范作用的企业。

四、下列企业不纳入年检免审申报认定范围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机关调查、追诉的企业;

(四)近三年(即2005—2007年)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

(五)近三年受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六)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物品、爆破工程施工、采矿的企业;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我局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尚未解锁的企业;

(八)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注册,尚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虽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

(九)以非货币出资,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及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

(十)实行分期缴资,尚未完全缴清出资或尚未办理缴清出资变更登记的企业;

(十一)经营产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

(十二)其他被我局电脑锁定可能影响申报资格的企业。

五、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工商局制式表格);

(二)年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的复印件(该文件或证明在年检期间须合法有效);

(四)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五)承诺书(工商机关制式表格)。

上述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组织需对企业守法经营、商事信誉、行业中的作用等情况在《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但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近二年认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市、区工商局重点联系服务的企业例外。上述三类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免审资格时,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可同时申报年检免审,申报时应提交除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申报年检免审时,应提交除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申报认定程序及要求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于2008年元月30日前自行通过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免审企业申报资料及表格,也可直接到登记机关领取申报资料及表格。

(一)申报

申报年检免审的企业,应于2008年元月30日前向年检机关提出申请,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政府有关部门、市管大型企业集团、私营企业协会、商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可组织本系统成员(会员)统一集中申报。

(二)初审

各区局、海空港保税联动区工商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根据执法实际,在各自登记管辖范围内,指定工作人员对登记范围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同意其申报年检免审;经初审不合格的,驳回申报材料并向企业说明原因。

(注意:审查机构如发现申报企业未被工商所通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认领,应当督促企业与辖区工商所配合完成认领工作,完成认领工作前不得确认为免审企业。)

(三)认定并公布年检免审企业名单

各区(分)局、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应于200827日前提出经初审后拟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的名单,分别通过局OA网征求市局相关处室、各区局的意见,征求意见后的名单于2008220日前报分管局长批准认定。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名单于2008220-25日在厦门市工商局红盾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于2月底之前在厦门市工商局红盾网上公布。年检免审名单当年度有效。

认定年检免审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企业总数的20%。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企业及市、区工商局重点联系服务的企业申报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九、免审企业的年检

(一)被确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应在2008312008630期间内参加企业年度检验,逾期未检的,自动取消其当年度年检免审资格。

(二)年检免审企业年检时应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通过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网上年检窗口提交《年检报告书》及委托书;

2.各年检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反馈意见;

3.通过网上年检的年检免审企业,自行下载打印网上年检的相关资料,并于630前将年检材料送交年检机构参加企业年检。

(三)通过网上年检的年检免审企业需送交下列书式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需换照的应同时送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4.网上年检初审通过的总体意见。

以上资料除营业执照原件外,均需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年检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指定专门人员,对提交完整年检资料的免审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通过年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或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戳记)。

十、其他

在年检期间,年检免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主动向认定机关申请取消年检免审资格;不申请者,一经发现,由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年检免审。

(一)因其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年检免审条件;

(二)发生重大事故;

(三)涉嫌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

1.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2.承诺书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OO八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商   年检   免审   意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118印发

附件下载: 企业监督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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