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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斯平,身份证号110102580602235。
本局依法查处当事人“虚假出资”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作为厦门安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本应于2004年12月31日缴清所有的注册资本,但截止2007年2月,其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已达370万元人民币。由于其未按期缴清出资的行为一直延续至2007年初,因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已经构成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拟决定对你处罚人民币14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听证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联系人:郭露梅 唐俊杰 电话:0592—2205063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