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公 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厦门建兴租赁公司等582户逾期未年检企业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但至2008年1月31日,其仍未按规定向我局申请2006年度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已分别于2007年12月上旬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述企业寄送了《关于限期补办2006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因部分该通知已被邮政局退回,现责令上述企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登记窗口接受处理并补办年检手续。(上述逾期未年检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