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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工商注册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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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7-07-02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工商注册号的通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07年7月1日起,各类市场主体开始启用新的注册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号编码,新的注册号码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二、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实施细则:对于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一律按《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换发营业执照,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已存在的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尚未进行新旧注册号码转换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其注册进行转换。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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