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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商公告〔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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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8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近期我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对我市新闻媒体刊登的保健食品广告的检查,发现部分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局联合下发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宝生园牌蜂王浆含片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46413的《厦门日报》,广告中未同时发布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同时广告篡改审批内容及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和忠告语。

二、碧生源常润茶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411417419的《海峡导报》,广告中未同时发布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同时广告篡改审批内容及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和忠告语。

三、正点减肥片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424的《海峡导报》,广告中未同时发布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同时广告篡改审批内容及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和忠告语。

四、普诺宁思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414421424的《厦门晚报》,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及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和忠告语。

五、智奥牌减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7419的《海峡导报》,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及未注明不适宜人群和忠告语;

六、天赐软胶囊广告发布于414417424的《厦门晚报》,广告未经审批。

上述广告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我局责令改正,我局将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予以警告直至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OO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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