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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最近,我市部分媒体上出现彩银微缩“第一套人民币”商业广告,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已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局联合下发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该广告主要违法事实予以公告:
一、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该广告擅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的规定。
二、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经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实为使用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纯银缩微珍藏册”和“金箔纪念册”,其本身不属于流通人民币,也与第一套人民币原票不存在任何币值关联。通俗地说,这是一套使用了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金、银制纪念产品。但该广告未真实反映使用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纯银缩微珍藏册”和“金箔纪念册”的实情,而是反复多处使用“第一套人民币大全套”、“第一套人民币”、“人民币藏品”、“彩银币”等概念,误导消费者将此使用到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金、银制纪念产品视作等同与原票的“第一套人民币”。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三、隐匿广告主真实名称,误导消费者。该广告主为了增加其广告的误导性,在广告中使用到虚构的 “厦门市发行中心”名义外,并没有披露广告主的真实名称,误导消费者将该使用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纯银微缩珍藏册的发行者与人民币发行单位作不正确地联想。显然,这种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四、使用未注明出处的数据、统计资料、专家引用语。该广告在论述“四大升值秘密”时使用“纯金及纯银微缩的第二套、第三套人民币,发行结束后升值已达到了18%”,“专家特别谈到,‘收藏银’价值要远远高于纯银本身,通常为10-20元/克”,“由此专家预计:受近期人民币升值和国际银价上涨两大因素刺激,彩银微缩‘第一套人民币’很可能在发售过程中就升值”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
综上所述,尽管该使用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纯银微缩珍藏册属于贵金属价值和历史文化内涵相结合的纪念产品,但19600元的发售价是否真属“物超所值”,请消费者慎重考虑。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