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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提前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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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9-05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退还提前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 61号)精神,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简称“两费”)。

对个体工商户提前缴纳的“两费”,经营者可携带以下材料,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所在辖区工商所办理退还手续:

1、     个体工商户预缴“两费”时取得的手工或电脑版《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据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缴纳管理费登记本

如经营者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被委托人除应提供以上资料,还应持经营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通告。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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