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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公告
经查,厦门市同安枫叶电话影音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423户企业未参加2005年度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逾期年检行为。我局立案调查后,于2008年1-2月对30户在原址办公的企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2008年2月28日在厦门工商红盾网上及2008年3月1日在《厦门商报》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和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厦同工商处(2008)50-56、58-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上述423户未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中,我局已于2008年3月以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方式向在原址办公的30户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为厦同工商处[2008]50、54、56、59、60、62、64、66-69、76、77、80-82、85、87、88、90-93、97-100、102、104、434号),现对423户企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收到的企业,收到之日起即视为送达;未收到的企业及无法直接送达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属于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述423户逾期未年检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mgs.gov.cn)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