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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所执法职权清单
一、工商所执法职责概述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是所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年检,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各项经营行为。工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同时又接受上级工商部门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所独立行使的执法职权有12项,接受所属区工商局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838项行政执法权。
二、工商所法定执法职权(12项)
(一)行政处罚职权(3项)
以下违法行为由工商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作警告处罚或罚没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私营企业在集市贸易中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罚没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经营者违反《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罚没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监督检查职权(8项)
第一类、日常监督检查权
1、办理辖区内区工商局登记管理企业的年检审查手续,并对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辖区内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3、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6、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类、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权除外):
1、《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调查取证权;
2、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取缔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规定的调查取证权。
(三):行政调解职权(1项)
1、消费争议调解。
四、工商所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执法职权(838项)
(一)工商所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职权(7项)
1、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个体工商户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7、户外广告登记。
(二)工商所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内,作为办案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767项)
第一类、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类法规的行政处罚(77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行政处罚
2、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行政处罚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行政处罚
4、违反《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
5、违反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违反公平交易监督法规的行政处罚(140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第三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行政处罚(41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行政处罚
2、违反《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责任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第四类、违反市场规范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44项)
1、违反《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2、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3、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类、违反合同监督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6项)
违反《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第六类、违反商标监督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64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
2、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行政处罚
第七类、违反广告监督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247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行政处罚
2、违反《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3、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第八类、工商行政管理协同执行法规涉及的主要行政处罚(148项)
工商所协同执法涉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三)工商所受区局委托行使的行政征收职权(4项)
1、收取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登记费和管理费
2、收取集贸市场交易管理费
3、收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费
4、收取合伙企业登记费
(四)工商所所委托行使的行政强制职权(34项)
(1)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采取的强制措施(1项)
强制事项:扣留企业营业执照
(2)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强制措施(3项)
强制事项:查封、扣押涉嫌无照经营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涉嫌无照经营的财物;查封涉嫌无照经营场所。
(3)查处不正当竞争的强制措施(4项)
强制事项:责令说明涉嫌不正当竞争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财物;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金融机构查询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存款及来往款项;查封实施地区经济封锁、限制公平竞争的经营单位
(4)直销日常监管强制措施(1项)
强制事项: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5)查处涉嫌传销的强制措施(3项)
强制事项: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6)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3项)
强制事项:查封、扣押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物品;查封、扣押违法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法规的产品;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或灭失的物证。
(7)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1项)
强制事项:强制拆除涉嫌违法的户外广告牌
(8)查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1项)
强制事项:查封或者扣押商标侵权相关物品。
(9)查处特殊标志侵权行为的强制措施(2项)
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物品。
(10)查处无证回收报废汽车的强制措施(1项)
强制事项:查封无回收资格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
(11)查处无证照网吧的强制措施(2项)
强制事项:查封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2)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2项)
强制事项: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13)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强制措施(2项)
强制事项: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14)查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3项)
强制事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5)查处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5项)
强制事项: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者使用的生鲜食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生鲜食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工商所受委托行使的行政确认职权(2项)
1、对知名商品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2、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六)工商所受委托行使的行政监督检查职权(18项)
工商行政管理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职权(2项)
包括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对直销行业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查办违法案件监督检查职权(16项)
包括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直销违法行为、传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消费侵权违法案件、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商标侵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可行使的监督检查职权
(七)工商所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调解职权(6项)
1、商标侵权赔偿的调解
2、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的调解
3、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侵权赔偿的调解
4、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侵权赔偿的调解
5、合同争议的调解
6、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调解
五、工商所执法岗位分布
一、所领导岗位
1、所长
2、支部书记
3、副所长
二、各岗位
1、综合内勤岗位
2、行政许可岗位
3、行政征收岗位
4、办案岗位(同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岗位)
5、行政监督检查岗位
6、行政调解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