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广告监督管理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3-10

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一、违法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部门联合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
  二、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三、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部门联合公告有关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口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后,可由新华社播发通稿,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
  四、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
  五、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管的报刊和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
  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所属报刊、网站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情况。
  八、各地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附件下载: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