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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示(03号)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办理须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43项
2《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第42号令)
三、许可权限、办理机构、层级分工
1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店面招牌广告设置发布申请的办理;
2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的办理;
3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岛内(湖里区、思明区)户外广告、岛外单板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的办理。
四、办理条件(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
1具有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资格;
2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
(4)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5)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6)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经查验,无须实质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设置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发布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