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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站、市场开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省、市政府和省、市工商局有关整治“餐桌污染”和推行“放心食品工程”活动的具体要求。分局决定在我区管辖的集贸市场全面开展“以放心消费”为主题的“放心食品摊”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定范围:
开元辖区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的集贸市场,场内经营食品行业(含蔬菜、水果)的固定摊点。
二、 评定条件:
(一) 前提条件:
1、 市场内持有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自愿参加评定,能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并与所在市场开办单位签订“市场经营销售服务承诺书”。
2、 在经营销售中,把好进货质量关,食品来源渠道正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誉卡”。
3、 今年以来,经营食品摊点未发现违法违规坑害消费者行为。
(二)、各行业应具备基本条件:
1、 蔬菜行业:不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
2、 水产行业:不售腐烂变质、浸泡或注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防腐鲜药水的水产品、水发产品。
3、 食肉行业:不售注水肉、病死肉、私宰肉及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品。具备当天肉品检疫凭证备查,做到货证相符。
4、 家禽家畜行业:严禁用“松香”宰杀家禽,不售注水、病死的家禽家畜,具备当天检疫凭证备查。
5、 豆制品、鱼肉丸行业: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具备当天“食品来源供货凭证”备查。
6、 其它食品行业:①不售“三无”商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②不制假、不掺假、不售假。③不售过期商品或腐烂变质食品。④不售用工业矿物油、色素加工的大米。⑤不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省强制性规定的调味品。
三、 评选方法:
(一)、场内固定食品行业经营者,本人自愿报名,填报参加评定活动“申请表”。
(二)、根据经营者申请,由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管理组,每季度对符合评选条件,推荐上报所在地工商所审批。
(三)、所在地工商所将评定“放心食品摊花名册”上报分局市场科。
(四)、由分局统一鉴制“放心食品摊”牌匾,由工商所向“放心食品摊”授牌。
四、放心食品摊的管理:
(一)、各工商所应组织力量,加强集贸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在检查上市食品质量或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市场“放心食品摊”存在违法违规坑害消费者行为,经调查核实,根据主观故意行为和非主观无意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 放心食品摊有意制假、造假、掺假或制售严禁上市的有毒有害食品、坑害消费者等不法行为,工商所将撤销其“放心食品摊”牌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开办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由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2、 放心食品摊进货来源渠道正当,并能及时提供食品来源供货方有效凭证,但出现上市商品质量问题,工商所视其情节,撤销“放心食品摊”牌匾,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跟踪追究食品来源供货方的责任。
(二)、各市场开办单位及市场管理组人员,每天组织力量加强检查,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发现上市食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工商所联系,积极协助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坑害消费者不法行为。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工商所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市场开办单位,把整治“餐桌污染”和推行“放心食品工程”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同时,把开展集贸市场“放心食品摊”评定活动与创建“双优”市场、文明市场,开展文明摊(店)信得过流动红旗评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出成效。
(二) 、建立和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各工商所应检查和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及市场管理组实行“商品信誉卡”制度、肉品查验台帐制度、食品来源供货凭证查验制度、市场经营者服务承诺制度。
(三) 、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职责。各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密切配合工商部门整治“餐桌污染”和开展集贸市场“放心食品摊”评定活动,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广大市民放心消费,吃上“放心食品”。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