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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执法职权工作标准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9-05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执法职权工作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一)行政许可主体合法

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处室及直属机构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以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隶属的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独立的行政许可权的,以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为市工商局的直属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以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具体许可工作条件、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式样等可以依据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规章没有规定的,执行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除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外,市工商局及其隶属区工商局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程序合法

1、受理

(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隶属区工商局应当设置一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

(2)受理窗口应将已经公布施行的《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公示;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依法履行有关受理和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义务;

(4)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决定受理且已办理受理手续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转相关处(科)办理。

2、审查

具体经办人员应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是否许可及理由的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听证

(1)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5、期限

(1)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2)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期限以承诺期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需延长期限的,应依《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一)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处室及直属机构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以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隶属的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以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市工商局的直属分局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以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以基层工商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辖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以辖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所依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工商局的委托行使户外广告监督执法权,以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设定新的行政执法项目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

4、市工商局及其隶属区工商局、派出机构基层工商所、委托单位市户外广告管理所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处罚程序: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处(科)备案;

(3)救济告知:即当场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4)执行:处以20元以下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如发现相对人逾期不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科)归档保管。

2、一般程序

(1)立案

A、基本违法事实清楚,即初步掌握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涉嫌一定的违法事实;

B、立案的法律依据清楚,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

C、立案手续完备,完整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审理

A、全面收集证据,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证据要素,继续调查取证,确保调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B、正确分析认定证据,在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3)处理

A、调查程序完整。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依法不予处罚或不得处罚的,填写《销案审批表》,将案卷材料送法制核审员审查,法制审查通过后送主管局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撤销案件;二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办理销案手续;三是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级九档”裁量制度》,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

B、审批程序完整。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在法制审查通过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告知

A、告知拟作出处罚的结果及依据。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B、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

A、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民处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B、符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确定,听证顺序安排均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C、告知法定权利。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质证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6)决定

A、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决定。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B、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C、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局报备。

(7)执行

A、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B、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人和工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C、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D、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科)归档保管。

三、行政征收工作标准

(一)除国家和本省出台设定新的行政征收项目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征收项目不得超出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隶属各区工商局应当公布各项行政征收的种类、法律依据、标准、实施主体以及投诉监督渠道。

(三)符合我市工商系统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提出减免申请,收费机关依照对外公布的有关规定审批决定。

(四)行政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行政强制工作标准

(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实施。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分管局长批准,制作《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实施扣留、封存物品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四)实施扣留、封存物品时,应当使用盖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五)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

(六)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八)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解除扣留、封存措施,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五、行政确认工作标准

(一)行政确认主体合法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隶属各区局的内设机构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确认权的,分别以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确认行为。

(二)行政确认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设定新的行政确认项目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确认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实施行政确认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确认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

(三)行政确认程序合法

依法开展行政确认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对于依职权认定知名商品、商业秘密的,在执法办案中严格依照法定要件予以确认;对于依申请认定的其他行政确认事项,不得偏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确保确认工作公平、公正开展,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行政裁定工作标准

(一)行政裁定主体合法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隶属各区局的内设机构依法行使有关行政裁定权的,分别以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裁定行为。

(二)行政裁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设定新的行政裁定项目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裁定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实施行政裁定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裁定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

(三)行政裁定程序合法

1、依申请开展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定,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行政裁定。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3、作出裁定处理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商方案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作出裁定处理。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中立实施裁定,确保裁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5、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不得对外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信息。

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验照工作标准

1、实施主体合法。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隶属区工商局分别负责自己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工作。各区工商局受市局委托可以开展市局核准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各工商所受区局委托以区局名义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2、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严格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关于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条件、内容、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等的规定开展年检与验照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内容与环节,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3、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隶属区工商局应当设置一个统一受理年检申请的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年检工作,为企业领取或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提供便利条件。厦门市工商局、区工商局并已开通网上年检,企业登录我市红盾网在网上填写年检材料并获得审核通过后,企业将网上年检材料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至登记机关年检大厅办理年检确认手续,信息管理员将企业年检提供的信息资料录入“经济户口”并及时签署年检意见,登记机关对年检通过的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退还营业执照副本。各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要处设置个体工商户验照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验照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执法单位应根据各自监管内容,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按照既突出重点,又不留死角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并认真实施。

2、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两人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检查。可以就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询问调查。

3、检查处理。经检查正常经营的,填写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4、定期复查。结检查发现违法违章情况并进行处理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八、行政调解工作标准

(一)依申请开展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调解,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行政调解。

(二)严格遵循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迫一方签订违背其自主意志的不平等的调解协议。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或经多次调解双方分歧严重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

(三)公平合理,注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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