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责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工商业务 | 公告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场突发事件 | 工作动态
“保留最终解释权”也属于“霸王条款”
思明区兴泓百货商店就因此被罚1000元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8-28

    商报讯(记者 张黎祯 通讯员曾庆光 蒋秀萍)可能还有人不知道,若商场、商店在促销广告中标上“本公司有权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那就违法了。昨日,思明区兴泓百货商店就因此被罚款1000元。  

  7月28日,兴泓百货商店举行“新开张大酬宾,特价产品低至9元起”的促销活动。中华工商所的工商人员发现,其张贴在门口的促销广告的右下角还有一行很细的字体,仔细一看,原来写着“本公司有权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再检查悬挂在店内的所有POP促销广告,均有此条款。工商人员当即立案调查。

  当事人对此颇为不解。他说,该店原先经营某运动品牌,但由于经营状况不理想,才于7月份转行加盟广州森美浪皮具有限公司销售女包及系列配套商品。加盟后,首次挺进厦门的广州森美浪皮具有限公司策划在该店举办促销活动。为避免在促销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该公司特意在促销广告上标注了“本公司有权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字样。店主一再声明,该店和广州公司事先并不知道在促销广告上标注解释权是违法的。

  被查处后,兴泓百货商店立即整改,并及时与广州森美浪皮具有限公司沟通。但广州森美浪皮具有限公司不仅不清楚在促销广告上那样标注是违法的,还表示公司在全国有几十家加盟店,每次举行促销活动都有相同标注,从来没听说哪家加盟店因此受到工商部门的立案查处。

  工商人员指出,在促销广告上标注“本公司有权保留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这是在格式合同中,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思明区工商局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54号
联系电话:0592-5814390 本站访问人数:304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