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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系统基层工商所法定执法职权清单
(共12项)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是所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年检,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各项经营行为。工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同时又接受上级工商部门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所独立行使的执法职权有12项。
一、行政处罚职权(3项)
1、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作警告处罚或罚没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私营企业在集市贸易中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罚没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经营者违反《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罚没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监督检查职权(8项)
日常监督检查权
1、办理辖区内区工商局登记管理企业的年检审查手续,并对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辖区内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3、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对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6、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权除外):
7、《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调查取证权;
8、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取缔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规定的调查取证权。
三、行政调解职权(1项)
消费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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