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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送一”的上衣换不了?
商家以特价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为由拒绝调解,工商人员指出,其行为已违法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4-01
商报讯(记者张黎祯 实习生周文娟 通讯员曾庆光 蒋秀萍)降价销售的商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这显然违反了《消法》等法规的规定,而以此拒绝对售出的“问题商品”负责,也拒绝12315工作人员调解其与消费者产生的纠纷,更是错上加错。昨日,位于中山路69-71号的特步专卖店为此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事件:商家“据理力争”就是不“三包”
近日,魏先生逛街时,看到中山路69-71号的特步专卖店打出了“买一送一”的促销广告。他当即花338元购买了两件一模一样的运动上衣,其中一件送人。可是过两天,魏先生就发现运动上衣出现严重起毛现象,当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换货,而商家却以“特价品不享受三包”为由拒绝了。
魏先生随即向12315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受理此投诉的中华工商所在掌握情况后,约见双方进行调解,但商家拒绝调解,理由仍是消费者购买的是“买一送一”的商品,属于特步公司解释的“特价品”范畴,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工商人员向其分析,可该店店长助理根本不听,又以当初购买时就告诉顾客“买一送一”的商品不能退、换货为己方辩护。最后还坚持:“反正是公司规定,我们只是执行而已”。
见该店长助理以公司为挡箭牌不予配合,工商人员在耐心告诉他其公司规定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体条款后,要求其转告公司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调解,但对方竟称自己位卑言轻,无法说动公司负责人过来为由,予以拒绝。
提醒:特价品仍可享受“三包”
工商人员分析,根据《消法》等相关规定,特价品仍可享受“三包”。对于魏先生遇到的事情,工商人员指出,店方此次销售的“特价品”并未在销售前就告知顾客该商品某个地方存在瑕疵,因此低价处理,而且也没有在消费者购物凭证上标注“处理品”字样。因此,商家推出的“特价品”不是“处理品”而是降价商品,仍然享受“三包”服务。
工商人员表示,该店总以为拒绝12315的消费调解并在促销海报上标注“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就能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殊不知其行为已违反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将在调查清楚后,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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