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颜志刚:
2008年7月23日下午,你涉嫌在思明区何厝村顶何社87号,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依法暂扣了相关物品。现通知你到我局莲前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
二00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