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安圣国(厦门市思明区金明旭百货经营部):
你单位销售侵权商品被我局依法查处。现依法向你送达厦思工商处[2008]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