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跃全:
你于2008年7月11日在思明区布袋街5号外口公寓一层销售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所有权的商品,对此我局已立案调查。现通知你到我局中华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