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朱杰(湖光路51号一楼仓储间303室经营者):
你于2008年4月22日在思明区嘉禾湖光路51号一楼仓储间303室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所有权的商品,对此我局已立案调查。现通知你到我局筼筜工商所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