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厦思工商处[2008]58号
黄崇显(身份证号码:35022119731118501X):
我局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厦思工商处(200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退还当事人在扣磅秤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已于2008年3月26日在思明区局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