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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不得免除经营者责任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4-02

 

店堂告示不得免除经营者责任

    近日,集美工商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擅自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消费侵权及合同违法案件。

日前,集美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在集美嘉庚路某品牌饰品连锁店购买了一个发卡,使用不到几天,发卡接口处出现裂痕。陈女士怀疑该发卡有质量问题,便与商家交涉要求给予退换货,没想到商家以店内张贴的一张告示为据,称该店已有提醒顾客在购物时必须仔细挑选,店内售出商品一概不予退换为由拒绝赔偿。陈女士只好向12315求助,希望12315帮助解决纠纷。

   工商人员接报后前往该饰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收银台旁确实张贴有一张红纸,写有:“尊敬的顾客,请仔细挑选您所购买的商品,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对此,工商人员向该店负责人陈某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陈女士的发卡能否换货取决于该发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是陈女士使用过程中人为弄坏的话,店家有权拒绝赔偿,但是如果发卡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损坏的话,店家就应为陈女士更换一个发卡,店家没有权利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工商人员指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店堂告示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该法条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等责任。对此,工商人员认为该店行为已涉嫌违法,在督促其对陈女士的发卡给予鉴定,确认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并据以理赔的同时对该店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消费侵权及合同违法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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