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责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工商业务 | 公告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场突发事件 | 工作动态
谁对“特价商品”负责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4-02

 

谁对“特价商品”负责

节日期间,各大商场纷纷各显神通奋力掘金,一波又一波的促销热潮扑面而来,无不时刻挑动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促销大战中,“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处理商品”更是铺开盖地,消费者在购买了这些“特价商品”后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找谁负责呢?

“优惠商品”是销售者为提高销售量而主动为消费者让利,消费者购买后与销售者形成正常买卖关系,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削价商品”是因为客观原因,如积压、滞销、换季等,而不是商品本身原因而降价出售的,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也应负责维修或退换;“处理商品”则是在出售时销售者已声明该商品存在某些瑕疵,但仍有使用价值,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换的,除非销售者未事先声明。因此,消费者在面对这些五花八门的“特价商品”时应谨慎选购,避免造成损失。

 

 
附件下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美区工商局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
联系电话:0592-6068340 本站访问人数: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