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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43项 2、《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第42号令) 三、许可权限、办理机构、层级分工 1、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店面招牌广告设置发布申请的办理; 2、集美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的办理; 四、办理条件(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 1、具有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资格; 2、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置户外广告有关符合安全、环保的技术资料; (4)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5)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6)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经查验,无须实质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设置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发布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3、申请设置发布单板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置发布的,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4、以下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项规定办理: (1)涉及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 (2)涉及前置审批规定的; (3)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4)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 (5)依法需要组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涉及《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具体见《行政许可法》第六节各条、款)。其中: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当事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集美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地址:集美区杏林杏滨路966号
联系电话:6150315
集美区工商局杏林工商所:集美区白泉街9号楼
联系电话:6289315
集美区工商局杏滨工商所:集美区新源路6号101
联系电话:6071315
集美区工商局集美工商所:集美区岑东路129号
联系电话:6068748
集美区工商局集北工商所:集美区侨英天安路78号
联系电话:6153315
集美区工商局灌口工商所:集美区灌口市场2楼
联系电话:6384315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2、领取批准文件,必须凭申请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申领人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十、其他 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法定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另行解释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