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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工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有效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组织机构及职能。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办事规程。
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学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限制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本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办公、保密、档案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红盾信息网站和本机关及所属工商所注册大厅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本机关及所属工商所注册大厅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红盾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xmgs.gov.cn 。
本机关及所属工商所注册大厅名称及地址如下:
集美区工商局注册大厅—集美区杏滨路966号一楼
集美工商所注册大厅—集美街道岑东路129号一楼
灌口工商所注册大厅—灌口农贸市场二楼
集北工商所注册大厅—集美区天安路78号一楼
杏林工商所注册大厅—杏林白泉街9号楼二楼
杏滨工商所注册大厅—杏林新源路6号二楼
本机关及所属工商所注册大厅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6月1日—9月30日)或者14:30—17:30(10月1日—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公开时限: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时间: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6月1日—9月30日)或者14:30—17:30(10月1日—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机构: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966号,联系电话6102521,传真6068340,邮政编码361022。
3.申请途径: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红盾信息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如下: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红盾信息网(http://www.xmgs.gov.cn)上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于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受理机构根据所申请信息的特殊要求,需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若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区局将政府信息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科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局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所负责人组成。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推动本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